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当在以下情形中使用:
- 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用于生产或提供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相应调整相关资产或成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