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情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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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比如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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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用于应税项目,但后来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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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商业企业收到供货商的平销返利,可能需要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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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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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改变用途:原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调整账面价值并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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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的投入: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转出。
在处理这些特殊情况时,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调整相关科目,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