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协议是2024年1月签署的,也可以确认在2023年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二条,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即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至零的减值准备存在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如被投资单位后期有可收回金额,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再考虑是否确认投资收益。
因此,虽然您在2023年11月得知可以收回投资款500万元,并在2024年收到这笔款项,但由于收回的款项是在2024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回款项相关的投资收益应确认在2024年,不应在2023年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