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规定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不是违背了这一规定
您提到的第16条可能指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一项原则,即收入应当在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估计退货率,并基于这个估计确认收入和负债。如果企业根据新的信息调整了退货率,导致收入的冲减,这并不违背这一规定,因为企业需要持续评估和调整其估计,以确保收入的确认准确反映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调整后的退货率使得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那么这种调整是符合准则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