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然而,企业分立中,如果被分立公司将物业资产分立给新设公司,且分立公司和被分立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这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并没有获取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行为,因此通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在分立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如果产生了增值,可能需要考虑股权的转让是否触发了土地增值税,这通常取决于股权的价值变化是否直接关联到土地价值的增值。如果股权增值与土地价值无关,则股权转让可能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的税务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