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监管报告,举例说明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第七条,企业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上交所案例65中提到,如果预期业绩补偿事项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未获得支付方具有履约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据,企业不应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而该案例中的A公司因B公司净利润未达承诺金额,根据“投资协议”,B公司原股东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然而,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且无法确认支付方的履约支付能力,A公司未确认应收业绩补偿款。
从上述案例中可见,业绩补偿款需满足特定条件,比如能够基本确定收到补偿款,并且能够确认对方具有履约的支付能力,才能在会计中确认为应收款项。此外,业绩补偿的计算、确认时点及其后续的财务报表处理应当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如果业绩补偿款与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相关,并且是因为与业绩承诺未实现相关而收到的款项,它通常会作为调整收购对价的后续调整。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中,这类补偿款多数情况下会被归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