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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必备条件及证据详解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根据数据库返回结果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收到的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坏账损失要想税前扣除,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在确认坏账损失为税前扣除前,需要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和留存相应证明文件。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企业账面上的坏账损失将可能不被税务机关接受作为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