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的核销是否只能在销售时转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跌价准备的核销并不只能在销售时转销。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恢复,企业可以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如果存货发生毁损、过时等情况,导致存货不再具有价值,企业也应当核销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存货跌价准备的核销可以在多种情况下进行,不仅仅局限于销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