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在领用进一步生产产品时是否可以直接核销存货跌价准备,不再将存货跌价准备代入库存商品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当原材料或半成品在领用进一步生产产品时,其账面价值应为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如果这些原材料或半成品已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那么在领用时,应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至生产成本中,而不是直接核销。这样,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会体现在最终产品的成本中,进而影响产品的销售成本和利润。
因此,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在领用进一步生产产品时,不能直接核销存货跌价准备,而是应将存货跌价准备代入库存商品中,体现在产品的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