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成本为1亿元,现A公司处置B公司51%的股权,处置价格为8000万元,处置当年编制A公司合并报表时,剩余股权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这时的公允价值是否可以参照处置价格?若是,后续年度,公允价值预计是会逐渐下降的(因为B公司特殊业务运营期限有限为20年),那后续年度合并报表应如何确定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在本案例中,A公司处置了B公司51%的股权,丧失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因此,A公司需要对剩余的49%股权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价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一个参考,但需要考虑到市场条件、交易的性质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确定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如果市场上存在活跃市场的报价或者可以通过其他评估方法得到可靠的公允价值,则应使用这些信息来确定公允价值。
至于后续年度的公允价值变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每个报告期末重新评估其公允价值。如果B公司的特殊业务运营期限有限,导致预计公允价值会逐渐下降,这种预期的变化应当在每个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评估中予以体现。公允价值的变动将影响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相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