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已经完工尚未开票以及收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条款,企业应当在商品或劳务的风险及收益转移给购买者时确认收入。因此,对于工程项目,一般是在工程移交使用或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施工劳务相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通常发生在工程交付并且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决算后支付工程款,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在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决算后收到工程款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发生在公司收入确认之时。
综上所述,如果工程项目已经完工并移交使用或验收合格但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到工程款,根据合同情况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如果按工程完工或验收即确认收入,且税法规定此种情况下应缴纳税费,则即使尚未开票或收款,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应计提并缴纳;
- 如果合同中对于税费缴纳有特殊约定,如工程款支付的时间为工程决算后支付,则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确定纳税义务的确切时间。
因此,企业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和具体合同条款来判断是否需要在完工尚未开票以及收款时缴纳相应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