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模型: 为了提供贷后管理服务而取得的债权,当无法收回时,如何在税前列支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因提供贷后管理服务而取得的债权,当无法收回时,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操作如下:
-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无法收回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债务人的破产裁定书、清算报告、法院判决书等。
- 企业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将确认的资产损失列入当期损益,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 企业应当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会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因此,企业因提供贷后管理服务而取得的债权,当无法收回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在税前列支损失。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