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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项房地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认定是否为投资性房地产中是怎么运用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规定表明判断某项房屋是否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管理层的持有意图。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有明确的持有意图(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且该房屋目前的使用状态与管理层的该项意图一致的,则可以认为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而此处的“管理层意图”,实质上就是指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预期收回方式和盈利途径。

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认定是否为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实质性判断上。即使形式上某项房地产已经出租,但如果管理层并没有明确的持有意图,或者该房地产的使用状态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不一致,那么也不能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当管理层有明确的持有意图,且该房地产的使用状态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一致时,才能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