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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余值法:常旅客积分审计的关键差异
对常旅客积分进行审计时,余值法和新收入准则重点关注的异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新收入准则对常旅客积分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旧的会计处理方法中,通常采用余值法,即在确认收入时,将承运票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收入,而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则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旅客兑换积分并且满足相关条件时,再将递延收益确认为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常旅客积分被视为“特定交易——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这意味着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客户授予了选择权,允许客户可以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因此,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服务中包括两个单项履约义务:旅客运输服务和奖励积分(额外购买选择权)。新收入准则要求航空公司按照提供承运服务和奖励积分的单独售价将收到的票款在常旅客奖励积分和当期承运服务之间进行分配,将奖励积分所分配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负债,运输服务分配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合同负债在会员兑换里程并取得相关奖励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或里程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审计时,审计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异同: 1. 收入确认的时间点:余值法下,收入在承运票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确认;新收入准则下,收入在提供承运服务时确认,奖励积分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2. 合同负债的计量:新收入准则要求按照奖励积分的单独售价进行分配,这可能涉及对预期兑换率的估计。 3. 信息披露的要求:新收入准则可能要求更详细的信息披露,包括奖励积分的会计政策、合同负债的变动情况等。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确保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并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