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 100
借:利息收入 -1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第二十一条,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这个问题中,提到的会计分录是关于利息收入的记录。
正确的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利息收入 100
在这个分录中,银行存款的增加(借方)表示企业收到了利息,而利息收入的增加(贷方)表示这笔收入被确认为当期的收益。因此,原始的会计分录中的“借:利息收入 -100”是不正确的,应该是“贷:利息收入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