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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搬迁:赔偿款、报废资产与律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厂房搬迁收到业主方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搬迁过程中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搬迁律师费是否能够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搬迁过程中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其账面价值和处置收入(如果有的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

对于搬迁律师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如果律师费属于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性支出,且该费用性支出是由政府补助所补偿的,那么这部分费用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律师费不属于政府补助所补偿的范围,则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冲减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搬迁律师费不应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按照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