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电冲红的手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四章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第十二条: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相关税费不包含增值税。(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相关税费不包含增值税。
对于数电冲红的手续,通常涉及到的是增值税的核算。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具体操作时,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应的退货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