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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卡作为赠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
超市卡 作为赠品 税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及其相关指引中关于“以外购商品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规定,确认职工薪酬费用;如果用于业务招待或交际应酬的,应确认为“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其中,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购物卡的发行、销售和交易,则对于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出于交际应酬目的发放的购物卡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反之则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销售电脑超过5000元送200元蛋糕卡的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超市卡作为赠品时,应根据其用途确认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税务上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