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你在分摊时的处理对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和第8号-资产减值(2006),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成本分摊至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且这部分股权是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的,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合并商誉600万元属于可辨认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在购买日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形成的商誉金额为12000万元,应当结合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分摊。由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不具有协同性,商誉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具体分摊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商誉金额已经在之前的回答中计算得出,分别是9000万元和3000万元。
因此,分摊处理是正确的,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