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参展结束,但没卖出去,后续也没有用了,怎么处理减少损失
对于参展结束且未售出、后续不再使用的展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该展品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且具有可辨认性,但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展品属于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展品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可能存在减值,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在未来期间内调整折旧或摊销。因此,企业应评估展品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减值准备,然后按照存货处置的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