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主要区别是
发出商品和合同履约成本是企业会计中的两个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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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发出商品是指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这些商品的成本被记录在“发出商品”科目中,等待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例如,采用支付手续费的代销商品,或者在售后回购、分期收款销售等特殊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但收入未确认时,商品成本会被记入发出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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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内的、满足特定条件的成本,这些成本增加了企业履行义务的资源并且预期能够收回。这些成本在发生时被资本化,记录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中,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按照与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简而言之,发出商品是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而合同履约成本是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预期能收回的支出,是一种资产。两者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收入确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