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赁合同续租该如何考虑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选择续租时,承租人需要根据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来调整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已经评估并合理确定会行使续租选择权,那么续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初始确认的租赁期内,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已经在原租赁开始时考虑了续租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续租时不需重新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按照原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继续进行。
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并未预计到会续租,或者续租的条款与原预估有显著差异,那么这被视为租赁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重新计量租赁付款额,并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或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以调整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也会相应调整。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承租人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租赁变更仅涉及租金或其他条件的变化,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会根据租赁付款额的调整进行相应增减。
总的来说,续租的会计处理取决于租赁开始时对续租选择权的评估和续租条款的变化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承租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将续租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或者作为租赁变更处理,并据此调整相关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