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利息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正常融资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方企业,持有可转换债券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应付的可转债利息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前提是这些利息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如果利息未实际支付而是转换成了股票,发行方的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相应处理。购买方将应收未收利息转换为股票时,这部分利息应确认为收入。理解这一点需要结合会计处理来执行税务处理,因为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可能会影响利息收入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