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适用“免、抵、退”办法
“免、抵、退”办法适用于国内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根据增值税核算制度,这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 免:出口货物时免征增值税。
- 抵: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 退:如果抵减后仍有剩余的进项税额,这部分可以申请退还给企业。
当国内公司出口货物,且其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采用“免、抵、退”办法。在货物出口销售后,如果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差额部分会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并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如果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超过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申请退税,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会记入“银行存款”科目,并减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请注意,具体的退税处理应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和实际业务情况,可能需要与税务机关的最新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