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10块,提前收款,优惠20%,这2块钱是从利润中扣除,还是从单价中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折扣应该是从交易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了收入金额,并非从利润中直接扣除。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提前收款并给予20%的优惠,这个优惠可以理解为一种合同折扣。因此,这2块钱的折扣应该从单项履约义务的收入中扣除,从而计算出实际确认的收入金额。
因此,如果原本收入是10块钱,优惠20%,则实际确认的收入金额是8块钱(10块钱减去2块钱的优惠),并且这个优惠金额会减少应确认的收入,而不是直接从利润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