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国有企业,现将划拨土地出租了,政府要求我们公司缴纳土地收益金,这部分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应怎么会计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三章 列报-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在您的情况中,公司将划拨土地出租并缴纳土地收益金,这笔收益金属于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收费,不属于政府补助。
土地收益金的会计处理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五章 处置-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虽然该条款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但可以类比应用于土地出租的情况,因为土地收益金是与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一种税费。
因此,公司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应作为与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费用,在计算当期损益时予以扣除。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相关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土地收益金属于政府对企业的一种征收,那么在利润表中应当作为费用列示,从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