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是基差合同,销售是一口价合同,怎么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章 计量-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采购是基差合同的情况,基差合同的特点是采购价格不固定,通常根据某期货合约价格加上升贴水来确定最终价格。因此,需要根据合同条款相关内容来确定实际的采购成本。直至期货合约定价日确定了基准价格加上基差,才能确定采购成本。
对于销售是一口价合同的情况,一口价合同指的是销售价格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确定,并且不会随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化。因此,销售合同的收入确认是以固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的。
在确认收入时,还需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需要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以及是否影响收入确认。
总结上述准则,企业在处理采购是基差合同而销售是一口价合同的情况时,应分别确认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
采购合同的基差部分,直到基差定价确认之后,根据实际确定的采购价格计算成本。销售合同方面,如果销售价格是固定的一口价,那么在满足收入确认原则的条件下,即可按照合同条款确认收入。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取决于商品的转移控制权时点或者履约进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