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期限,且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带有明确的期限,并且在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那么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方应按照其对被投资方的实际控制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投资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权,应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取决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程度。如果投资方在协议结束后不再具有控制权,则应根据新的控制情况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确保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与其控制权的变化相一致,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保证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