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模型:提供应税服务的其他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么?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这意味着,如果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他们仍然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而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其他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实施办法》第三条。 网址:财税〔2016〕36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