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模型:员工报支餐费及部门聚餐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招待费,需要提供什么附件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员工报支的餐费及部门聚餐费如果属于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如果这些费用是为了招待客户或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则应计入招待费。
为了证明这些费用的性质,企业应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发票、支付凭证等附件,以证明费用的实际发生和用途。如果是职工福利费,还需要提供证明这些费用是用于企业内设福利部门的材料。如果是招待费,则需要提供证明这些费用是用于招待客户或业务相关人员的材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