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销售佣金为例来说明。
1、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收取的保险款,给保险代理人支付的销售佣金。
2、房屋中介企业帮助房开企业推销尾盘,房开企业支付给房屋中介企业的销售佣金。
3、房屋中介企业,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完成的二手房交易,计算销售提成。
对于这类合同已经签署,并在签署后及时就取得收入(或确认收入)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在上述三种情况中,销售佣金都是与取得合同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且预期能够通过合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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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销售佣金,是基于保险合同的预期收入,即使佣金在支付时已经通过保险费收入收回,也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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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支付给房屋中介企业的销售佣金,是基于销售合同的预期收入,即使佣金在支付时已经通过销售收入收回,也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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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企业根据员工完成的二手房交易计算的销售提成,是基于交易合同的预期收入,即使提成在支付时已经通过交易收入收回,也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所有情况下,即使佣金或提成在支付时已经通过收入收回,只要这些成本是与取得合同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并且预期能够通过合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收回,它们仍然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方式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即确保成本与相关收入的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