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书面决议,但实际上已出租,且租期均在两年或以上,是否也可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四章 转换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这里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如已签订出租协议,或虽然尚未签订出租协议、但相关资产已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已进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且在功能上、性能上已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等。
因此,如果没有书面决议,即使实际上已出租,且租期均在两年或以上,也不能直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必须有正式的书面决议表明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已经就改变房地产用途作出了决定,才能进行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