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存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则是什么?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四章 转换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及存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则是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需要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如已签订出租协议,或虽然尚未签订出租协议、但相关资产已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已进行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且在功能上、性能上已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