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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分摊与会计处理解析
2x23年1月1日,甲公司以发行10000万股普通股为对价,购买乙公司100%的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甲公司发行股份的面值为每股1元,公允价值为每股10元。当日办理了乙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及股份增发手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60%股权,系乙公司以前年度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的,取得时产生合并商誉600万元。2x23年1月1日,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2000万元(其中:不含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000万元,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不具有协同性。甲公司按公允价值比例将商誉分摊至乙公司业务和丙公司业务。根据资料(1),说明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含丙公司)时,对于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丙公司相关的商誉 600 万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含丙公司)形成的商誉金额以及应分摊至乙公司、丙公司的商誉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成本分摊至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且这部分股权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合并商誉600万元属于可辨认资产的一部分。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含丙公司)时,对于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丙公司相关的商誉600万元,应当作为乙公司的可辨认资产进行处理,因为它反映了乙公司对丙公司投资的价值。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形成的商誉金额计算如下: 甲公司支付的对价为10000万股普通股,每股公允价值为10元,总对价为10000万股 * 10元/股 = 100000万元。 乙公司不含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000万元,加上丙公司60%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60%,即10000万元 * 60% = 6000万元,乙公司全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000万元 + 6000万元 = 88000万元。

因此,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含丙公司)形成的商誉金额为: 100000万元(合并成本) - 88000万元(乙公司全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 12000万元。

接下来,甲公司需要将这12000万元商誉分摊至乙公司和丙公司。由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不具有协同性,甲公司应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商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000万元,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两者合计92000万元。

分摊至乙公司的商誉金额为: 12000万元 * (82000万元 / 92000万元) = 10000万元 * (82000万元 / 92000万元) = 10000万元 * 0.8913 = 9000万元。

分摊至丙公司的商誉金额为: 12000万元 - 9000万元 = 3000万元。

所以,甲公司应分摊至乙公司的商誉为9000万元,分摊至丙公司的商誉为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