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合并成本分摊至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且这部分股权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合并商誉600万元属于可辨认资产的一部分。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含丙公司)时,对于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丙公司相关的商誉600万元,应当作为乙公司的可辨认资产进行处理,因为它反映了乙公司对丙公司投资的价值。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形成的商誉金额计算如下: 甲公司支付的对价为10000万股普通股,每股公允价值为10元,总对价为10000万股 * 10元/股 = 100000万元。 乙公司不含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000万元,加上丙公司60%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0万元的60%,即10000万元 * 60% = 6000万元,乙公司全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000万元 + 6000万元 = 88000万元。
因此,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含丙公司)形成的商誉金额为: 100000万元(合并成本) - 88000万元(乙公司全部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 12000万元。
接下来,甲公司需要将这12000万元商誉分摊至乙公司和丙公司。由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不具有协同性,甲公司应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商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2000万元,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两者合计92000万元。
分摊至乙公司的商誉金额为: 12000万元 * (82000万元 / 92000万元) = 10000万元 * (82000万元 / 92000万元) = 10000万元 * 0.8913 = 9000万元。
分摊至丙公司的商誉金额为: 12000万元 - 9000万元 = 3000万元。
所以,甲公司应分摊至乙公司的商誉为9000万元,分摊至丙公司的商誉为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