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中,应以纳税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排放量的情形是()。
• A、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 B、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C、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 D、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这个问题与财务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政府补助等主题无关,上述信息中没有包含关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的条款。这道题目似乎与环境税务问题相关,尤其是关于环保法规或政策,而非财务会计准则。因此,根据题目给出的参考条款,我无法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不过,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这可能会被视为实际的排放行为,从而以实际倾倒的固体废物量作为排放量。因此,如果必须从这些选项中选择的话,C、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选项C)可能是会影响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方式。但请记住,这并不是基于提供的财务会计准则信息,而是基于逻辑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