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承租方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预计将发生的拆卸、移除和恢复成本等。因此,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取的汽车,应将其初始确认为使用权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预计将发生的拆卸、移除和恢复成本等。因此,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取的汽车,应将其初始确认为使用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