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模型: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性单位,如果符合“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条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因此,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性单位,如果符合“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条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网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