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出佣金时,该款项已收回,是否与“预期能够收回”矛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销售佣金是与取得销售合同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虽然佣金在支付时已经通过销售收入收回,但这并不矛盾于“预期能够收回”的原则。因为佣金的支付是基于销售合同的预期收入,只要销售合同能够带来收入,佣金就是预期能够收回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佣金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确认收入时摊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