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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已收回成本能否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既然是“预期能够收回”,那肯定就不是现在已经收回。换一句话说,现在已经收回的,是否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这里的“预期能够收回”是指基于合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指已经实际收回的成本。因此,即使某些成本在支付时已经通过销售收入收回,只要这些成本是与取得合同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并且预期能够通过合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收回,它们仍然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这种处理方式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即确保成本与相关收入的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