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不承担正式工相应的权责,为什么算是视同提供了类似职工的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的规定,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无论全职、兼职还是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实习生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即使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如果他们提供的服务与正式职工类似,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他们的薪酬也被视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需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是因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这种服务与正式职工的服务在经济实质上是相似的,因此在财务报表中应按照职工薪酬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