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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存货:远程仓库的监盘替代程序的合理性分析
1.甲公司于 2023 年在某西部城市新建成一座仓库,专门针对西部地区客户产品调配和仓储,库存量约为集团整体库存量的20%。由于去往该西部城市路途遥远,交通成本高,对该仓库年末存货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审计项目组计划直接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二章 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此外,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并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新仓库位于西部城市,库存量占集团整体库存量的20%,由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成本高,审计项目组认为对该仓库年末存货实施存货监盘不可行,计划直接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这一决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如果替代审计程序能够提供与存货监盘相当的保证水平,确保存货的计量是可靠的,那么这一决策可能是恰当的。然而,如果替代审计程序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或者存在其他风险因素,那么审计项目组应当考虑采取其他措施,如委托当地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盘,或者调整审计计划以确保审计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因此,审计项目组的决策是否恰当取决于替代审计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效果,以及是否能够满足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项目组应当详细记录替代审计程序的选择理由、执行过程和结果,并确保这些程序能够提供足够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存货的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