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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存货:如何确保桶装果汁等易变质产品的数量与状况准确性
6.在对甲公司桶装果汁实施监盘程序以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时,注册会计师采用了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结果满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本案中,注册会计师在对甲公司桶装果汁实施监盘程序以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时,采用了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结果满意。这一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仅通过观察和检查凭证和记录可能无法全面评估存货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于易腐烂或保质期较短的存货,如桶装果汁,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更为严格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检查、抽样测试、评估存货的保质期和质量状况等。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审计程序,确保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充分、适当,并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存货的实物检查、存货的估值测试、存货的盘点程序等,以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