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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误差与审计:仅凭样本核对能否确认存货准确性?
8.丙公司采用连续编号的盘点标签记录盘点结果,并逐项录入盘点结果汇总表。A 注册会计师将抽盘样本的数量与盘点标签记录的数量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差异,据此认可了盘点结果汇总表记录的存货数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三章 计量-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在本案中,丙公司采用连续编号的盘点标签记录盘点结果,并逐项录入盘点结果汇总表。A注册会计师将抽盘样本的数量与盘点标签记录的数量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差异,据此认可了盘点结果汇总表记录的存货数量。这一做法可能不恰当,因为仅通过核对抽盘样本的数量与盘点标签记录的数量可能无法全面评估存货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于存货的质量状况、保质期、存货的估值等。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审计程序,确保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充分、适当,并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存货的实物检查、存货的估值测试、存货的盘点程序等,以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