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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货币资金:定期存款的确认与审计程序的恰当性
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300万元。与货币资金审计相关的部分事项如下: (1)甲公司一笔1 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于2021年1月到期。A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末检查了相关的开户证实书原件,于2021年2月检查了到期兑付的银行凭证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据此认可了该笔定期存款的存在。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第二章 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本案中,A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末检查了相关的开户证实书原件,于2021年2月检查了到期兑付的银行凭证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据此认可了该笔定期存款的存在。这一做法是恰当的,因为注册会计师需要确保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确认存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审计程序,确保对存货的审计程序充分、适当,并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如存货的实物检查、存货的估值测试、存货的盘点程序等,以确保存货的准确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