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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测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A注册会计师针对企付银未付和企收银未收调节事项,分别检查了相关的付款和收款原始凭证,据此确认了调节事项的适当性。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第八十条,信用风险信息已经在其他报告(例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披露并与财务报告交叉索引,且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以同时同条件获得的,则信用风险信息无需重复列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披露的详细程度、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是否需对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作补充说明。

在本案中,A注册会计师在测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针对企付银未付和企收银未收调节事项,分别检查了相关的付款和收款原始凭证,据此确认了调节事项的适当性。这一做法是恰当的,因为注册会计师通过检查原始凭证,可以验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同时,这种做法也符合审计准则中关于获取相关、可靠审计证据的要求。

因此,A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是恰当的,他通过检查相关的付款和收款原始凭证,确认了调节事项的适当性,从而保证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