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21年,乙公司一项大额应收款项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乙公司管理层认为损失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未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A注册会计师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后认为该应收款项存在重大减值损失,因最终清偿金额难以准确估计,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对乙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一项大额应收款项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乙公司管理层认为损失金额无法可靠计量,因此未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然而,根据会计准则,即使存在估计的不确定性,企业也应当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管理层未能履行这一职责,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未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A注册会计师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后认为该应收款项存在重大减值损失,但由于最终清偿金额难以准确估计,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对乙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这种做法是恰当的,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该错报是由于管理层未能遵循会计准则进行必要的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所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以表明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