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3 年 1 月 1 日,己公司通过收购取得子公司庚公司。由于庚公司账目混乱,己公司管理层决定在编制 2023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庚公司 2023 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约占己公司未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30%。 A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本案中,己公司通过收购取得了庚公司,理论上应当将庚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然而,由于庚公司账目混乱,己公司管理层决定在编制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这种做法可能违反了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因为即使庚公司账目混乱,只要己公司对庚公司拥有控制权,就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A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恰当的,因为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占己公司未审合并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30%,庚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己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如果庚公司未被纳入合并范围,可能会导致己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范围的确定提出保留意见,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这一重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