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戊公司于 2023 年 9 月起停止经营活动,董事会拟于 2024 年内清算戊公司。2023 年12 月 31 日,戊公司账面资产余额主要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以及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账面负债余额主要为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管理层认为,如采用持续经营编制基础,对上述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无重大影响,因此,仍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清算计划。A注册会计师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在本案中,戊公司已于2023年9月停止经营活动,并且董事会计划在2024年内进行清算。尽管管理层认为采用持续经营编制基础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无重大影响,但根据会计准则,一旦企业决定清算或停止营业,持续经营假设就不再适用。因此,戊公司应当采用其他基础(如清算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A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因为戊公司的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且未按照规定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一评估结果。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持续经营假设不适当,应当发表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