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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如何验证银行对账单真实性:网银记录与对账单核对的重要性
(4)为验证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A注册会计师要求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相关的网银记录截屏,将网银截屏信息与银行对账单信息进行了核对,结果满意。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第八十条,信用风险信息已经在其他报告(例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披露并与财务报告交叉索引,且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可以同时同条件获得的,则信用风险信息无需重复列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披露的详细程度、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是否需对所披露的定量信息作补充说明。

在本案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相关的网银记录截屏,并将网银截屏信息与银行对账单信息进行了核对,结果满意。这一做法是恰当的,因为注册会计师通过核对网银截屏信息与银行对账单信息,可以验证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确保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同时,这种做法也符合审计准则中关于获取相关、可靠审计证据的要求。

因此,A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是恰当的,他通过核对网银截屏信息与银行对账单信息,确保了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从而保证了财务报告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