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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未记录:会计错报风险及审计处理
(2)A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发现,甲公司2020年度账面记录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明显少于预期值,经调查系年内向关联方借出资金、甲公司账面未作记录所致。因借出资金已于年末收回,不影响银行存款余额,A注册会计师认为不存在错报。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第五十二条,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而不是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变化。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在本案中,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2020年度账面记录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明显少于预期值,经调查发现是因为年内向关联方借出资金,而甲公司账面未作记录。尽管借出资金已于年末收回,不影响银行存款余额,但这一行为导致了利息收入的记录不准确。根据上述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这种未记录的交易是否影响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并考虑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影响。

因此,A注册会计师认为不存在错报的判断可能不恰当,因为未记录的关联方借款可能影响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评估,从而可能影响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调查和评估这一未记录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确保所有相关的金融工具交易都得到适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